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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条件?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p>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p>
办理婚姻登记时,当事人属集体户口的是否要提供集体户口簿申博?
<p style="text-align: left;"> <strong>答:</strong>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申博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申博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申博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申博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p>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时非内地居民的,应提交哪些相应的身份变更佐证材料?
<p style="text-align: left;"> <strong> 答:</strong>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离婚时身份已变更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提交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身份变更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有效证明等。离婚时身份已变更为外国人的,提交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有效证明。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为华侨,办理离婚登记时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有效证明。</p>